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海陵区大明数控机床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5766号 |
案号 |
(2021)苏1202执恢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兴化、周银燕对原告中植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受让的债权人民币3160024.7元以及利息(以人民币2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4%自2016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兴化、周银燕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蓝道锋追偿);二、原告中植生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大明数控机床厂提供的海陵工业园兴陵路25号3幢的厂房房地产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顺位优先受偿受让的债权人民币3160024.7元以及利息(以人民币29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4%自2016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10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8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5280元,由诸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10-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兴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725222962Q |
登记机关 |
泰州市海陵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纵四路西侧三号路南侧1幢1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