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9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802民初1111号 |
案号 |
(2019)鄂0802执恢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荆门市漳河新区鸿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4日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冬生、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城市润丰米业有限公司、湖北盈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宜城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荆门市漳河新区鸿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时间 |
2019-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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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白孟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881780900666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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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胡集镇濠沟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