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3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525民初956号 |
案号 |
(2019)黔0525执恢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法地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原告纳雍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15‰从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以利息金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利息支付之日;二、被告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法地煤矿支付原告纳雍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时间 |
2019-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小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5733407231 |
登记机关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县医院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