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津中城燃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7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2民初3511号 |
案号 |
(2021)川0182执2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盐津中城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成都豪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6425.7元及违约金(以126425.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二、驳回成都豪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6元,由盐津中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已由成都豪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垫付,由盐津中城燃气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成都豪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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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孝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623697999685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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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水井街14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