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0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91民初1879号  | 
    
案号  | 
      (2019)皖0291执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宏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利息以实际单笔放款数额为基数,自实际放款之日起按照日利率1.45%计算至单笔借款到期之日止;罚息以实际单笔放款数额为基数,自单笔借款到期日的次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已付利息20000元在应付利息、罚息内扣除);二、被告施宏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用24400元。三、被告安徽中瀚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中湘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郝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主张前述合同项下权利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4400元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安徽中瀚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中湘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郝芸承担前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施宏全追偿;四、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供抵押物(坐落于马鞍山市开发区天泽水岸佳苑28-110、马鞍山市开发区天泽水岸28-111、马鞍山市开发区天泽水岸佳苑27-103的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项中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用;被告马鞍山市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前述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施宏全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时间  | 
      2019-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施宏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060832204G  | 
    
登记机关  |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6号-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