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3********03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4民初1886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3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志诚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借款本金13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志诚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上述借款利息,截止2020年3月23日的利息11118.07元,自2020年3月23日起新发生利息和罚息,按照年利率12.7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与上述借款本金一并给付;三、被告郑娜、吕萍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2元,由被告刘志诚、郑娜、吕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