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韩尔美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8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4民初888号 |
案号 |
(2019)苏0684执19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韩尔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南通市锡宜水泥有限公司货款72万元。二、被告连云港韩尔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通市锡宜水泥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00元,由被告连云港韩尔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已预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不予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时间 |
2019-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684执190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315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3660847186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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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区海棠北路178号江苏金海国际展览中心南门西侧门面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