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2执11395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恢1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350101201600012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35010220170000101号《借款展期协议》;二、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偿还350101201600012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2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复利自2016年11月21日起,罚息自2018年3月9日起,按照350101201600012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三、如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在本案及(2017)闽05民初923、924、932、933号四案所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除(2017)闽05民初923号中3501012016000094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就编号为35100620160002477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即晋江海东青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888号晋江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3幢A2501、A2502、A2503、A2505、A2506、A2507、A2508、A2509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梅岭字第晋房权证梅岭字第201416081、201416083、201416084、201416085、201416087、201416089、201416091、20141609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晋房他证2016字第1268号】,有权在债权合计最高限额18 018 200元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享有以上述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粘为江、粘火车、洪连桥、洪明取对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粘为江、粘火车、洪连桥、洪明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粘伟诚对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复利自2016年11月21日起,罚息自2018年3月9日起,按350101201600012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粘伟诚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鑫华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时间 |
2019-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粘为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0007051017841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晋江市龙湖镇粘厝埔华鑫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