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35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2民初2467号 |
案号 |
(2020)苏0322执29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峰、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利亚借款本金3636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6月9日利息为1467734.67元,之后利息以36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吴利亚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09元,减半收取为36105元,由原告吴利亚负担14752元,被告石峰、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3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石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27035817963 |
登记机关 |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沛县朱寨镇平安路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