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文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37********3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437民初339号 |
案号 |
(2021)川3437执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雷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彭文兵、彭万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孔令全借款200000.00元,并以借款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农历2018年10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用4300.00元,由被告彭文兵、彭万泽负担,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彭文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雷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