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娟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404********25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602民初2425号 |
案号 |
(2021)晋0602执7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守林、戴娟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截止2020年9月28日的借款本金23500元、利息350.41元、罚息11399.55元、复息3167.21元,总计38417.17元(此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二、被告李小龙、丰富田对以上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时间 |
2021-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