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3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平民初字第02404号 |
案号 |
(2021)豫1723执恢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七原告损失306000元(平舆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平舆县支行,账号1715028329219500202);二、被告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翁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七原告损失335362.37元;三、驳回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8元,七原告负担1677.08元,被告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650.9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3777363417W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杨楼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