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汤达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12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6570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嘉木(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华达服饰有限公司、汤达华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的嘉木(上海)服饰生产经销合同(合同编号:2019/05/22-008)。二、被告太仓华达服饰有限公司、汤达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嘉木(上海)服饰有限公司预付款25200元并支付违约金8400元、赔偿律师费损失12000元,合计45600元。三、驳回反诉原告太仓华达服饰有限公司、汤达华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7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嘉木公司负担720元、华达公司及汤达华负担1180元(华达公司、汤达华负担部分,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华达公司及汤达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