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2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3民初798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13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732368.89及利息(以该款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5万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5万元。上述第一、二项限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三、被告吴文杰、王梅、吴玉、吴进对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吴文杰、王梅、吴玉、5吴进届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健仁村的房地产(苏2018盐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109726号、苏2018盐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109727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按抵押顺位)。案件受理费117784元,减半收取588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3892元,由被告江苏康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吴文杰、王梅、吴玉、吴进负担。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自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文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007382836177 |
登记机关 |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秦川南路9号(盐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内)(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