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大地纸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73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涵民初字第1851号 |
案号 |
(2016)闽0303执02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福建大地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莆田市荔城区质美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二十五万零七十二元六角二分,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7.5元,由原告莆田市荔城区质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79.9元,被告福建大地纸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42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11-14 |
发布时间 |
2016-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0717378844E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江口居委会(江口工业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