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高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6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3民初620号 |
案号 |
(2021)赣1003执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7706.87元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自2021年1月19日起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冯高廷对冯光的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34元(已减半),由被告冯光、冯高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