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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4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涌民二初字第184号
案号
(2018)粤1971执恢4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及三被告共同确认:(一)被告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贷款本金6615871.5美元、利息(包含正常利息及逾期利息)87015.28美元、复息486.13美元(按2016年6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6.5776,折算成人民币为本金43516556.38元、利息572351.71元、复息3197.57元),利息、复息暂计至2016年6月24日;后续利息(包含正常利息及逾期利息)、复息(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授信协议》(编号:0014060402)及《开立信用证承诺书》约定的标准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因本案诉讼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302.2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支付翻译费人民币1450元及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二、原告及三被告同意被告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按以下方式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上述款项: (一)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1866398.88元及支付案件受理费127151.12元、保全费5000元、翻译费1450元,合计人民币200万元;(二)2017年6月30日前结清剩余全部贷款本息,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三)上述偿还的款项按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四)若被告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及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及支付相关费用,剩余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无须再支付,否则,被告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剩余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对被告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二条确定的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有权随时就上述第一条确认的全部未付款项(包括案涉贷款本息、受理费、保全费、翻译费及律师费),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若三被告提出关于被告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的重组方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在可行情况下给予协助。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7151.1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259302.2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2-24
发布时间
2019-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杨学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744016494X
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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