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夏尚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2********5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902民初4312号 |
案号 |
(2021)甘0902执恢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百林偿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远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3004.93元;二、被告夏百林支付原告酒泉市肃州区远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5月1日的逾期利息4800元;三、被告夏百林自2019年5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酒泉市肃州区远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四、被告夏尚帅、张兴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上一至二项合计117804.93元,限被告夏百林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