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6********4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2民初7416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建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长根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唐建华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