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利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6********5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82民初1733号 |
案号 |
(2021)苏1282执2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利平一次性返还原告展小军购买金器的款项5000元,此款约期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2可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欠全部款项;二、原、被告就婚约方面的财产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