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如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1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浙0502民初2463号 |
案号 |
(2019)浙0502执15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吴兴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建琴偿还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垫付款254863.18元,并支付利息85799.8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每期垫付款为基数,自垫付之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的利息为85799.81元,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垫付款为基数,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合计340662.9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丁建琴向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被告袁如松对被告丁建琴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丁建琴、袁如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4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诉讼费6990元,由被告丁建琴负担,被告袁如松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浙0502执154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4 |
执行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496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