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5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10740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8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志乾、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婉云借款200万元,支付利息20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200万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王志乾、宁夏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715023839E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银川市玉皇阁北街3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