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玲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6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523民初5897号 |
案号 |
(2017)浙0523执5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玲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86108.9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10元(已减半),由被告王玲丹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2-08 |
发布时间 |
2017-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