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贺荣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1********4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381民初1786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粤5381执2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贺荣坤于2021年8月15日前将12883.50元归还给原告罗定市湘君五金店。若被告贺荣坤不能于2021年8月15日前将12883.50元归还给原告罗定市湘君五金店,则自2020年6月18日起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按起诉状,以15883.50元为基础自2020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1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市湘君五金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