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碧莹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1执4620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恢9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统全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3781706.94元、利息(截止至2014年9月21日,利息为373543.1元;自2014年9月22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937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兴化市统全食品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位于兴化市大营镇屯南村卞杨组的面积为4227.7平方米的房产,在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权利价值1600000元的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兴化市丰源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碧莹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兴丰食品有限公司、朱荣奎、王桂喜、王一黎、沙巧凤、张怀全、王桂华、王勇、张黎黎、张书正、王扣年对被告兴化市统全食品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643元,由被告兴化市统全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丰源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碧莹食品有限公司、江苏兴丰食品有限公司、朱荣奎、王桂喜、王一黎、沙巧凤、张怀全、王桂华、王勇、张黎黎、张书正、王扣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43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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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荣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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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兴化市城东镇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