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9612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4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志军应给付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兴祖金虎蔬菜摊货款32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克利对被告邓志军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元,由被告邓志军、张克利负担。限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邓志军、张克利负担,该费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兴祖金虎蔬菜摊已经预交,由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5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