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豪景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8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101号、(2017)粤19民终1828号 |
案号 |
(2020)粤1971执恢2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30841209654413】。一、被告东莞市豪景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进押汇 503432.18美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5年3月5日利息26290.37美元,罚息、复利按10.4059125计算,计至清偿之日止),偿还信用证垫款7228401.84 │美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933154.76美元的垫款,截止 2015年3 月5日利息54958 美元,后续罚息、复利按年利率垫款期间利率4.88145计算;1139632.3美元的垫款,截止2015年3月5日利息│31533.76美元,罚息、复利按年利率5.00565;2041001.89美元的垫│款,截止2015年3月5日利息53178.65美元,罚息、复利按年利率4.99815计算;2114612.89美元的垫款,截止2015年3月5日利息│52828.84美元、复利557.45美元,罚息、复利按年利率5.0076计算。罚息、复利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豪景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0元及翻译执行依据的主文(裁费人民币4000元;判文书判项)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莞分行对被告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一路61号902 室、903室、904室、905室、906室、907室、909室、63号301-305 │室(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0111014163、c1114848、c114851、ci298698、│c1114847、c1114845、c1114844、c1114843)享有抵押权,并就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对该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广东钜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袁树洪就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1968.5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东莞市豪景商贸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钜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袁树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袁树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14798974C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信息产业园环湖南路88号办公楼三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