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银川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75W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3418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3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银川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单麻辣烫诱惑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79249.24元、水费5161元及违约金210682.56元。如果被告银川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单麻辣烫诱惑餐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银川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单麻辣烫诱惑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2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时间 |
2021-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虚假诉讼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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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3MA75W4BH9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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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