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娄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2********5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426民初317号 |
案号 |
(2021)赣0426执6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邹婉珍28500元;二、被告娄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邹婉珍147822.85元;三、原告邹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被告王一强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9.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69.87元,由被告娄杰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邹婉珍。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