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海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83********27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大民三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沙执字第01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新源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300万元、律师费331000元,合计43331000元;二、确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很被告大连鼎盛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光陈E区34号1-4层公建(权证号:沙有限2013600116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改才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三、在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实现前述抵押权后,被告大连鼎盛泰贸易有限公司对前述应付款项仍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新源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郭强、被告姜曼、被告周海英对被告大连新源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病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新源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新式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4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456元无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新源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鼎盛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郭强、被告姜曼、被告周海英共同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5-09-16 |
发布时间 |
2015-12-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