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5********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14935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1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309207.20元;二、被告赵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截止至2018年9月7日的借款罚息46247.56元,复利3141.79元;三、被告赵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上浮50%计算);四、被告付靖华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被告赵丹、付靖华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对未能清偿部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可以赵丹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131-1号泰山-大成小区b栋6单元6层1号房产(他项权证号:哈房他证开字第20140155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78元,由被告赵丹、付靖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