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23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12民初2615号 |
案号 |
(2019)苏1112执1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高新园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孟兴宝、孙国香借款107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7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二、驳回原告孟兴宝、孙国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56元,公告费610元,合计17966元,由原告孟兴宝、孙国香承担3966元,由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高新园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南京润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时间 |
2019-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汤朝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1742362924D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工业园区1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