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6民初41号 |
案号 |
(2019)辽06执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本金68 664 000元;二、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本金68 664 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三、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保全费5 000元;四、如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就借款本金68 664 000元及利息在41 000 000元范围内对编号为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5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就借款本金68 664 000元及利息在31 000 000元范围内对编号为辽(2017)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6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石德明、孙驰、史珠峰、史晓惠、史国杰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在300 00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石德明、孙驰、史珠峰、史晓惠、史国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 441元,由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4 86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负担2 5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发布时间 |
2019-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辽06执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8669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史国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00696157056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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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元宝区金山镇金山大街7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