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华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8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3509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1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银罗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郑立锋、叶亦秋共同向原告广东省通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900万元为本金,按每月1%的标准从2013年6月3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广州银罗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郑立锋、叶亦秋不履行判决时,则原告广东省通泰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从依法处分抵押物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83号柏景台3层1、2、3、4、5卡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三、被告江门市华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银罗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郑立锋、叶亦秋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门市华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银罗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郑立锋、叶亦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8875元,由被告广州银罗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伟的达电子有限公司、郑立锋、叶亦秋、江门市华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时间 |
2019-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门市蓬江区泰富城第一座1号三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