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殷军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5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12民初1527号 |
案号 |
(2021)苏1112执1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殷军海欠原告赵根林工资12000元,此款由被告殷军海按下列期限给付原告赵根林:1.2021年6月20日前给付3000元;2.2021年8月20日前给付3000元;3.2021年10月20日前给付3000元;24.2021年12月20日前给付3000元。二、如被告殷军海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金额足额履行给付义务,视为原告赵根林的债权全部到期,原告赵根林有权就剩余款项(扣除被告殷军海已给付部分)申请执行,另被告殷军海需承担违约金1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20元,由被告殷军海承担(此款原告赵根林已垫付,被告殷军海于2021年6月20日给付原告赵根林)。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