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林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21********1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25刑初199号 |
案号 |
(2021)黔0525执1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夏宣海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何进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许林平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夏宣海、何进、许林平共同退赔被害人吴梦先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夏宣海、何进、许林平共同退赔被害人张祥艳经济损失人民币1.90万元。对被告人夏宣海、何进、许林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0万元,依法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