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4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0521 民初 1758 号 |
案号 |
(2021)黔0521执1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 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林、龚国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昌平材料款 139 940.00 元;二、被告徐林、龚国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少勇材料款(含转运费用)31 235.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 630.00 元,公告费 260.00 元,由原告昌平、王少勇负担 528.00 元,被告徐林、龚国江负担 1 362.0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