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1********2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7民初2345号 |
案号 |
(2021)津0117执2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吕金围承包费26,000元,并支付利息1,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姜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