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丽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2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丛民初字第2014号 |
案号 |
(2016)冀0403执3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鼎众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760000元及违约金二、被告武丽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2-15 |
发布时间 |
2016-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