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02********19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4民初437号 |
案号 |
(2021)赣0704执1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诗利、甘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支行借款本金78054.27元以及截止2021年4月14日的利息8515.48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结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诗利、甘荣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