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9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702民初2070号 |
案号 |
(2019)皖1702执恢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018687.35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九银、刘佳、安徽中联九农业集团、安徽中联九农业集团三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鲍正如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胜利路南侧恒泰家和园11幢112室的房产折价款或者拍卖款、变卖款在1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桂仲双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棠溪镇双合村的林权折价款或者拍卖款、变卖款在3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周九银、刘佳、安徽中联九农业集团、安徽中联九农业集团三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鲍正如、桂仲双在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51元,由被告安徽程翔肥料有限公司、周九银、刘佳、安徽中联九农业集团、安徽中联九农业集团三农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鲍正如、桂仲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时间 |
2019-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陈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3149826118D |
登记机关 |
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九华南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