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雪龙淀粉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33民初967号 |
案号 |
(2021)冀0133执恢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雪龙淀粉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440007.07元,2016年5月24日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履行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用其所有的:淀粉泵zh-100-160型5台、针磨zm750型1台、等离子klg-60h型1台、减速机zq50-47-1型3台、散热器srl-22*2013型1台、不锈钢泵nk2350型79台、cod在线检测仪ef11-stj型1台、厌氧塔900t型1台、软水器shj型1台、减速机x15-3型100台、污水泵150wq100-15型50台、电动门2台、离心机st-800型2台、铲车250型1台、除沙旋流器5万t年型14台、凸齿磨800型2台、玉米储罐10t型2台、除沙净水器1台、管束干燥机800型1台、管束干燥机2台、减速及搅拌28台、反应釜5000l型6台、风机3台、蛋白烘干塔2t小时型2台、漂浮槽3台、淀粉烘干塔3t小时型1套、淀粉旋流器xl-125型9台、旋转过滤器xl-125型3台等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原告该笔款项。二、被告石家庄雪龙淀粉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950000元及利息718110.18元,2016年5月24日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履行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用其所有的:液化调配罐¢1.6*2.5型2个、液化维持罐¢1.2*6型3个、汽液分离机1个、维持盘管60米、喷射器6立方1个、液化泵4台、缓冲罐¢2*3型1个、糖化罐80立方7套、灭酶罐¢1.6*2.5型6套、板框压滤机80型5台、立交柱8个、板式换热器40平方2个、酸碱罐¢2.3*5型2套、水罐¢2.5*5型1个、料罐¢2.5*5型1个、蒸发器5吨/时型1套、蒸后罐¢2.5*3型1套、冷却罐¢2.5*2型1套、结晶罐20立方型12个、上悬式刮刀离心机1台、烘干风筒8-19型1套、散热器20立方型1个、母液罐¢2.5*5型2个、液糖罐¢4*6型1个、蒸发冷却箱2*0.8*1.3型1个等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原告该笔款项。三、被告石家庄雪龙淀粉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970000元及利息385975.15元,2016年5月24日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履行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用其所有的:玉米浸泡罐、吸收塔及管道设施1套、卧式刮刀离心机gk1250型1台、分离机dedt312pc-13型4台、锅炉dzl6.5-1.25型1台、水塔80立方型2台、程压罐¢2.2×2.7型1套、吸酸罐、吸碱罐¢1.5×3型2套、液化低压喷射器¢1.5×3型1台、冷凝器1台、液糖成品罐¢406×80型1套、冷凝水储蓄罐3套、冷却塔80吨/时型1台、蒸汽回收机10t型1套、调浆罐3台等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原告该笔款项。四、被告石家庄雪龙淀粉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920000元及利息1037330元,2016年5月24日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履行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用其所有的:离心机sd-800型4台、淀粉旋流器及配套管道设施s-9型9台、反应釜及配套管道设施5000l型5台、成套污水处理设备800立方米/天型1套、板框过滤器800平方米型6套、散热器管束干燥器及附属成套设备210平方米型2套、压力曲筛700型12台、纤维挤干机500型2台、汽车电子衡32*16*100型1台、风机及烘干塔100t/h型1套、高压出线柜xgn1-12型1台、储罐30t型1台、储罐15t型1台、锅炉shl-6.5型1台、散热器4*5型10片、结晶糖储罐1套、风机及风箱1万t/年型1套、泵及配套设施100套、电机及搅拌器60套、配电柜xjz1320-nd型1套、元筛1万t/年型1台、二次负压风筒1万t/年型1套、冷却降温器降温面积100平方米型1套、蒸前罐15方¢2.5×3型1台、真空制冷器6.5t蒸发器型1套、管道设施1套、配电柜jkl5ce型9套、发电机组75kw型1套、糖化罐80立方米型1套、滚筒式接料器年产1.5万t型1套、蒸发器120/天型1套等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原告该笔款项。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5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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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胜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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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赵县南解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