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南太星金属焊割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38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21民初1011号 |
案号 |
(2021)皖0421执2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淮南太星金属焊割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偿还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20年7月3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淮南太星金属焊割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偿还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金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20年7月3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淮南太星金属焊割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偿还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金398638.2元及利息(以398638.2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20年7月3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后按照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詹根祝对协议第一项确定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许丽丽对协议第一项确定的本金及利息的1/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淮南太星金属焊割气有限公司、被告詹根祝于2021 年3月30日给付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7496元(该款系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费),于2021 年3月30日给付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2750元;五、如果被告淮南太星金属焊割气有限公司、被告詹根祝、被告许丽丽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则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就剩余债权申请执行;六、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4992元,减半收取计7496元,由原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詹根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003438054688 |
登记机关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淮南市毛集实验区魏庙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