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伍秋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823********1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1294号 |
案号 |
(2019)赣0502执2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季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截至2019年1月17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696000元、利息2432657.51元,合计5128657.51元; 并以借款本金269.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8%计算支付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胡艳根、伍秋玲、胡国松、邓九兰、新余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852元,由被告新余季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胡艳根、伍秋玲、胡国松、邓九兰、新余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19-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502执218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286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