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军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5********0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2民初1573号 |
案号 |
(2021)赣1002执2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勇、姜军芳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申请和使用合约》(合同编号:2019年消借第0320001390号);二、被告章勇、姜军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30264.02元及截止2021年3月26日的利息18518.84元、滞纳费5011元,另自2021年3月27日按年利率24%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滞纳费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若被告章勇、姜军芳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章勇、姜军芳用于抵押的位于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站前路22号世纪华府8幢1单元102室房产[赣(2018)崇仁县不动产权第0001731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被告章勇、姜军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