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0********6T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2民初1082号 |
案号 |
(2021)赣1002执2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常州艾龙森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货款及人工费604070.22元(其中已开票欠款金额403081.53元,未开票金额200988.69元),双方同意按599150.22元履行;二、被告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同意就所确认欠款项分期按如下时间还款:第一期于2021年5月15日前付150000元,第二期于2021年6月15日前付150000元,第三期于2021年7月15日前付150000元,第四期于2021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为付款项149150.22元;三、若被告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视为剩余款项均已到期,原告常州艾龙森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有权就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材料库存费用15349.51元(未开票金额),双方同意不在本次调解中处理,由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另行诉讼主张权利;五、原告同意待被告按第二款约定付清全款后向被告开具金额为200988.6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本案受理费9840元,减半收取4920元,由被告江西大乘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03MA36476T48 |
登记机关 |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钟岭大道31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