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海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5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844号 |
案号 |
(2019)赣0502执2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锦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水支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612538.24元(暂算至2018年9月19日)、律师代理费12000元,合计6624538.24元,并以借款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新余市渝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盈源贸易有限公司、艾平、彭水英、艾拾根、黄桂、傅告、邓益民、廖海荣、廖誉红、刘洪泉、吴蓓、张平华、黄风梅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516元,由被告新余市渝锟实业有限公司、新余市盈源贸易有限公司、艾平、彭水英、艾拾根、黄桂、傅告、邓益民、廖海荣、廖誉红、刘洪泉、吴蓓、张平华、黄风梅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时间 |
2019-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502执218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4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9308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