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25民初3699号 |
案号 |
(2021)皖1125执2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克军偿还原告汪守宏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具体利息计算如下:1.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2.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即2020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高海涛对第一项中被告施克军应当偿还原告汪守宏的借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诉讼保全费585元,计2035元,由被告施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