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居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6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242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4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翟兆林、曹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0558%,自2017年1月29日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以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37254%,自2018年1月21日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以2545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37254%,自2019年7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0日;以17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37254%,自2019年8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利息之和扣除已付利息23940.69元。)二、被告彭德才、胡居民、赵震、彭凯、彭元章、彭成玉、闫长侠、彭立章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翟兆林、曹玉荣、彭德才、胡居民、赵震、彭凯、彭元章、彭成玉、闫长侠、彭立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