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新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64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81民初6910号 |
案号 |
(2019)豫0181执58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昌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利息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193,259.19元利息。逾期罚息从2017年10月17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从2017年10月开始对每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从每月21号开始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二、被告郑州科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新源科技有限公司、郭长奎、郭莹莹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昌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郭长奎在其与被告王爱苹、被告郭莹莹在其与被告李会远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昌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巩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时间 |
2019-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朝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10664882996 |
登记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巩义市永安街道办永定路 |






